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1论坛 医疗保障条例》等国家和91论坛文件要求,现就91论坛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以下简称“代配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代配药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和受委托代配药人员(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门诊显著位置设置代配药登记提示,指定部门负责代配药信息登记管理,并妥善保管代配药登记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以备核查。
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需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疾病诊断、代配药品种、用药量,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四、对一位受托人为多名委托人代配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受托人身份信息的验证。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代配药人员一天内多次挂号、不同科室重复开药等情况的信息化监控和实时预警。
五、对受托人拒不配合登记、核验代配药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其开具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药物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门诊医师存在对非患者本人就诊未如实进行登记、核验代配药信息,以及其他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未执行实名就医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机构及个人予以相应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各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运用医保电子凭证规范代配药实名制登记核验,提升登记核验便利性、准确性。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
附件: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记录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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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论坛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