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取消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91论坛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二、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通知附件所列价格标准是91论坛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91论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行为和调剂服务,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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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论坛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